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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确定方虎公路建堂至古城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08 生效日期:2006-02-08
 

林口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重新核批方虎公路建堂至古城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林政呈[2005]46号)收悉。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财综[2004]134号文件规定,方虎公路建堂至古城段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标准已到期。经过近一年的试行征收,现行征费标准基本能够满足收费还贷的需要,且能够被广大车主所接受。经研究,同意你县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至二○○九年十月十八日。收费期满前两个月,你县可根据收费还贷情况另行申报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黑财综[2004]134号文件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6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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