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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农综[200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05 生效日期:2006-02-05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监狱局、畜牧水产局: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二月五日

  附件: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发[2005]6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在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对于违规违纪行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对于违规违纪行为,除按上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外,还应由上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

  第四条 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财政资金投资指标、暂停开发县(市、区、农场,以下简称开发县)资格直至取消开发县资格等处理。
  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国农办[2004]26号)和《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县轮换暂停制实施方案》(湘财农综 [2004]15号)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按调整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六条 市(州)、开发县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按未配套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七条 市(州)、开发县财政未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管理工作的意见》(湘财农综[2004]14号)规定足额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按欠安排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八条 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其中单个开发县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暂停开发县资格;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取消开发县资格。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滞留上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其中在本级滞留时间不足半年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在本级滞留时间半年以上,至上级有关部门专项检查或年度验收时已经拨付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5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至上级有关部门专项检查或年度验收时仍未拨付的,除给予上述处理外,并逐级全额收回滞留的财政资金(含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未还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其中:逾期3个月以内的;按未还资金数额的1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按未还资金数额的2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未还资金数额的35%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逾期12个月以上的,按未还资金数额的5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逾期叶月以上未还资金数额超过应还资金数额 30%(含)的市(州)、开发县,除按上款规定扣减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外,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归还到期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含占用费)的,无论欠款多少,一律不再扶持,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第十一条 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抵顶资金数额的5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二条 随意提高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率的,多收的占用费应如数退还,并按多收占用费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三条 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在收到呆账核销批复2个月后4个月内未与借款单位办理解除债权债务手续的,按核销资金数额的1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4个月以上,至上级有关部门专项检查或年度验收时已经办理解除债权债务手续的,按核销资金数额的2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至上级有关部门专项检查或年度验收时仍未办理解除债权债务手续的,除给予上述处理外,并逐级全额收回已核销款项。

  第十四条 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五条 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七条 用现金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或工程款单枚金额在5000元以上、使用不合格发票以及白条入账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八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未能客观、真实界定和登记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以及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实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账核算或无偿资金未实行财政报账制的,对开发县取消资格,对市(州)本级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二十条 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后,被检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同时附报整改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至检查或验收时,被检查单位违规违纪行为已经得到纠正的,可以从轻处理;未能按期纠正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开展的项目考评、项目验收、中期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检查当中,发现被抽查单位有未被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或虽经查出,但未能按期整改,且其上级单位未做出相应处理的,除根据本办法责令其上级单位给予处理外,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3倍扣减所在市(州)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二十二条 市(州)、开发县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对上级相关部门依照规定组织的考评、检查、验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被检查单位违反本款规定的,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家和省财政、审计部门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检查、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或违规违纪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照本办法由其上级单位给予处理外,还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3倍扣减所在市(州)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将处理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告知被处理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数额“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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