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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07 | 生效日期:2006-02-07 |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培训单位: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培训收费纳入规范化管理。 根据河南省计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短期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3号)和原河南省计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4号)精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办班培训收费的管理力度,严格把好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办证关,对党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培训收费一律不得审批;对其他社会团体、民办教育机构开展的自愿性培训,应严格区分不同情况认真审核,从严办理《收费许可证》。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类性质的办班培训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培训收费重要性的认识,依据上级文件政策规定,统一规范培训收费,把全市的培训收费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行动上。
二、加强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实行逐次核准制度。 党政机关培训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市党政机关在每次培训办班前,应写出书面申请,提供办班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单位机构编制文件、经费供应方式、培训方案、培训教材等相关资料,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收费许可证》,经审核同意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交回《收费许可证》。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指定对象的各类培训班。党政机关培训(包括党政机关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或民办教育机构承办的培训),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认真填写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
党政机关培训收费实行逐次核准制度,即各级党政机关依法组织的各类短期培训,应安排相应的经费保障。对确属需要又经费不足的,可本着“弥补不足,不得盈利”的原则,理论性培训每人每天不超过15元,业务技能性培训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每天培训时间不少于6小时。对按规定使用的培训教材,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核定具体价格,未经核定的教材一律不得随培训出售。在城市区内培训,一律不得安排食宿,对距市区较远的县(市)区参加培训需安排食宿的,不得租住高档饭店,不得借机组织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食宿费按不超过当地关于会议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管理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办班培训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价格检查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社会自愿性培训收费管理,规范社会培训收费行为。 根据原河南省计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4号)精神,社会自愿性培训,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面向社会举办的、完全由培训人员自主选择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主要包括自学考试、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考评的考前辅导、各类专业技术和实用技术培训及理论研讨班、业务学习培训班等。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开展的自愿性培训,除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培训外,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办班培训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具体项目和标准按《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豫计收费〔2003〕2304号)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自愿性培训,主要包括社会力量办学、企业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各种类型培训班,各类社会组织举办的自愿性质的体育类和艺术类培训班。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办班单位自行确定或与参训对象协商议定,暂不办理《收费许可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办学等社会非企组织举办的培训班,其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培训办班前,事业单位须携带机构编制文件、税务登记证、代码证、教材等,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应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等,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收费许可证》,经核准后持证到当地税务机关购领票据。收费票据要按收费项目分项填写。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自愿性培训实行年度核准制度,每年由培训单位申请核准一次,过期无效。市内培训原则上不得安排食宿,不得组织参观游览活动或变相发放物品从中牟利。
四、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培训的各项优惠政策。 党政机关培训和社会自愿性培训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培训单位应在收费和办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办班内容、课时安排、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同时,要执行培训的有关退费规定,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各项培训费用的优惠政策。
五、严格培训收费核准制度,制止各种乱办班乱收费行为。 党政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培训,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将行政职能转移到中介机构或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办学机构,联合办班高收费,逃避“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利用行政职能下发文件,强制要求参加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或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自愿性培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社会自愿性培训,要严格审核办班单位的培训资格、培训性质、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资料等,严把《收费许可证》办证关,严禁培训单位拖长办班时间、滥发教材等乱收费行为发生。
六、《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凡在我市实施培训收费的单位,已在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应按管理权限到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验。
(一)年审内容。收费单位接受年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年审申请表及年度收费情况自查报告、《收费许可证》副本和已使用过的收费票据、年度会计账目及财务决算报表,当年已检查的应提供价格检查部门出具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审验时间为当年元月份开始到三月底结束。未经审验的《收费许可证》不能再作为收费依据,其《收费许可证》自行作废。
(二)在审验过程中发现有私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及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并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据《河南省监督检查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培训进行一次清理,做好培训收费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培训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各界抵制乱办班、乱收费的能力,加强培训收费监管,依法规范培训收费行为。
洛阳市其他机构
二00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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