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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地税发[2006]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2-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标准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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