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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聊政办发[2005]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0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日

  聊城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按时完成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彻底解决“三老”(老人、老粮、老帐)问题,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在确保军需民食、稳定粮食市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继续发挥主导作用。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力争在2006年2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重组改造和产权制度改革,形成比较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组织结构,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依法处置债权债务,彻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二)基本原则:依据政策,统一部署;一县一策,因企制宜;整体推进,先易后难。
  1.按照有利于粮食购销企业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发挥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粮食安全的原则,确定改革形式。
  2.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安置的原则,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3.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维护金融债权安全,不得非法逃废、悬空金融债务,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落实好剩余国有资产管护措施。
  4.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据政策,统一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三、改革的形式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按照区域化、市场化、规模化的要求,彻底打破现行行政区划界限,根据区域经济幅射能力、合理经济流向、企业管理水平等选择和确定企业布局和改革形式。
  1.国有独资。承担储备粮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实行国有独资,但要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机制。
  2.股份合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产全部退出,由原企业职工购买后实行参股经营,改造组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3.承包租赁。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对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
  4.出售转让。通过评估,对粮食购销企业整体出让,向社会公开拍卖。
  5.关闭破产。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6.组建粮食企业集团。支持和鼓励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支持和鼓励骨干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跨地区兼并、收购、重组相关粮食购销企业,建立粮食企业集团,壮大经济实力。
  7.支持和鼓励社会其他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

  四、改革的程序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各县(市、区)要于2005年9月底前制定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要于2006年2月底前完成。对经审计、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清理审计确认的县(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财务挂账,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处置。政策性挂账从企业剥离,由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妥善落实银行债务及还本付息来源。
  (一)制定周密的改革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上级关于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各县(市、区)粮食局要制定具体的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报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二)清产核资。由审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依法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类资产、仓储设施、土地占用、债权债务和职工人数进行全面清理核查,登记造册,做到人数准确,帐、卡、物、现金等齐全、一致。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根据清理审计财务挂账的结果进行补充审计,凡改为非国有企业的,要按照组织部门授权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委托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未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企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对已经剥离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已办理抵押的资产可参与评估。资产评估报告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土地评估报告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初审备案。
  (四)资产处置。根据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拟定资产处置方案,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方案,报土地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变现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严禁利用企业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筹措经济补偿金。主要筹措渠道有:省财政补助、企业现有资产变现收入、企业自筹、社会筹集和市、县(市、区)政府适当补贴。
  (六)分流安置富余职工。采取“内退一批、理顺劳动关系一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一批和择优选聘一批”的办法,做好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
  (七)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选择和确定的改革形式,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起新的经营机制,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八)新企业注册登记。重组改制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2006年3月,各县(市、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写出总结报告。2006年4月,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2006年5月,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全市改革情况进行总结,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进行专题报告。

  五、有关政策依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特殊性,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推动粮食企业改革。
  (一)职工的分流安置方面。
  1.对企业改制时,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自谋职业或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参照《山东省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本着“政策公开、职工自愿、企业自主、规范操作、有偿解除”的原则,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分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按照定岗定员标准和企业所设岗位及条件,在原企业现有职工中采取考试考核、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办法,重新聘用一批原企业职工。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对新聘用的上岗职工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4.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250号精神,用足用活国家和省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信贷支持、税收减免等政策,在鼓励职工自主创业的同时,积极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和多种经营,兴办新的经济实体,扩大就业空间,增加就业岗位,着力做好国有粮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5.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4号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改制企业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及《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企业改制时,对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及改制企业的退休职工、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或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等,按有关规定,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清偿,也可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
  (二)国有资产处置方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划拨土地评估、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和评估报告备案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2]9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和使用,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在2007年底以前,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金融政策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信贷管理原则,积极予以贷款。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四)其他方面。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要求,把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凡市政府权力以内的,能免则免,能减则减,不能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或只收取工本费。

  六、加强组织领导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整个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关系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一)成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负责对各县(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查,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责任主体,都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主管领导同志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切实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严格落实责任制。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农发行、粮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尽快制定相应措施,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营造宽松的环境。要严格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搞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处理和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
  (三)切实做好稳定工作。各县(市、区)要把稳定工作放在改革的突出位置,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防止和避免改革出现偏差。改革方案要公开、透明,体现职工意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军转干部和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要按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具体改革步骤上,尽可能将职工分流与企业改制同步进行。要充分发挥企业党团政工组织的作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转变就业观念,增强改革意识,明确改革方向,增强对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要组织开展讨论,增强广大干部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面深化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工作调度。市政府将定期对各县(市、区)的改革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检查改革进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指导好本地的改革,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附:聊城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聊城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林峰海(副市长)
  副组长:许晓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友武(市发改委主任)
  段金荣(市粮食局局长)
  成员:张春华(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建平(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杨泽峰(市审计局副局长)
  宓东生(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云旺(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刚昌(市国税局副局长)
  柏呈明(市政府国资委副主任)
  王志敏(市农发行副行长)
  闫怀民(市国土资源局助理调研员)
  雷言海(市粮食局助理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段金荣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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