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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劳社办[2005]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8-29 | 生效日期:2005-08-29 |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5〕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开就业渠道,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和自主创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纳入当地的就业总体规划,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政策指导,根据当地的用人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就业规划,完善需求预测分析、收集用人单位需求、建立多渠道就业模式、鼓励自主创业等措施,努力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就业,鼓励和支持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凡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做好相关优惠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提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自主创业能力和就业率。
二、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服务工作
1、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窗口,积极为城镇退役士兵开展就业和创业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以及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托管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费保管档案2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城镇退役士兵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他们提供免费求职登记,免费就业指导服务,免费在我省各级劳动保障、就业服务信息网站上登载求职信息。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按照《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南银发〔2003〕78号)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南银发〔2004〕95号)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享受地方同级财政贴息,并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68号)的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3、城镇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的30%以上的,经认定,可以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可以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社〔2004〕94号)的规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信贷扶持政策。
4、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人员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用城镇退役士兵后,应按规定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
5、加快就业信息化建设,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建立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退役士兵及用人单位提供及时、便捷、详尽的就业用工信息服务,积极开发网上招聘系统,打造“双向选择”的信息平台。要通过开展就业与创业信息收集、集中提供就业岗位与创业项目以及组织退役士兵招聘洽谈会等活动,为城镇退役士兵谋业、就业、创业创造条件。
三、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素质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城镇退役士兵纳入本地区职业培训规划。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加大培训的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提高职业技能,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退役士兵培训后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合格者要及时核发《就业培训合格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城镇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服务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含入伍前已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若本人自愿也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2、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五、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1、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一般不安排下岗。凡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企业内部或系统内部能够调剂上岗的,征得退役士兵同意,要优先调整上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2、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因企业破产、倒闭而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或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与民政部门联系,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用人单位要确保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常规检查,重点检查接收单位在接收城镇退役士兵过程中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支付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5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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