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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等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国土资发[2006]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05 | 生效日期:2006-02-05 |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一、充分认识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重要性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规范政府征地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大举措。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在于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以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问题,这是征地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业务,也是搞好征地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科学、合理地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各级政府
和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科学测算,确保按期完成征地补偿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与要求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他区域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其中,县(市、独立的区)分别制订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区的市制订所在地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负责行政辖区范围内务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测算结果的综合平衡与成果上报工作。此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订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文件执行,未完成的要与该项工作同步进行测算和组织听证。
为确保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要准确把握征地补偿标准制订工作原则和所确定的技术路线,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操作。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科学的测算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生产和生活实际需要出发,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补偿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不得借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之机,压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统筹兼顾,搞好衔接与平衡。测算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衔接,在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4]5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执行标准。测算过程中,要对1999年至2004年期间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认真分析和借鉴,防止新老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导致矛盾,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对稳定。同时要合理把握各设区的市之间、各县(市、区)之间的平衡,避免出现较大差异。
(三)坚持公开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为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各地在制订过程中,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测算结果进行评审论证,并加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由财政、统计、物价、农业等有关部门、工商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征地补偿标准更加切合当地实际,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为下一步标准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要坚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技术单位支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原则,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确定成果发布等重大事项,省政府确定建立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和物价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级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为开展好这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要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标准制订工作。
为了确保按期完成征地补偿标准制订工作,各级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要抽调一批业务熟练、作风严谨的人员具体参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订工作,做到任务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同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市、县(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制订工作务必于2006年3月15日之前完成,并将工作成果逐级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的市、县(市),暂缓受理该市、县(市)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6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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