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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05 | 生效日期:2006-02-05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对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管理工作,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市统计局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出版物等渠道向社会发布。由市统计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经协商后,由市统计局发布。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其中,与市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市统计局协商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市统计局备案。每季度及年底,由统计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属于政府宏观管理范围的预计统计数据进行会商,形成一致意见,需要对外发布的,应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向市级党政领导提供的供内部研究工作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说明数据的来源和采集方式,并不得对社会发布。
三、各新闻媒体在宣传报道中使用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应采用市统计局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尚未发布的统计数据必须经市统计局或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采用。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必须采用由市、县区统计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统计数据。
五、对未经统计部门或涉及的有关部门认可、核准,擅自发布失真、失实统计数据的行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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