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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业局济源市工业结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政[2005]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8-15 | 生效日期:2005-08-1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工业局《济源市工业结构调整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
济源市工业结构调整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工业结构调整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条件
第一条 贷款贴息资金使用适用于全市工业企业的新建、技改项目。
第二条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工业结构调整方向,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和较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项目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成长性,具备产业化条件和产业化前景,技术先进成熟。
第四条 经省有关部门按国家对高新技术的认定条件可以确认或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项目优先受理安排。
第五条 项目建设所需的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手续齐备。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筹、融资能力,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本金落实。项目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章 项目审理
第七条具备条件且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填写《济源市工业结构调整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书》,并附资本金证明、项目可研报告以及其它必要的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市工业经济发展服务局,由市工业经济发展服务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科技局、环保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项目评审办公室(项目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工业经济发展服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审核。
第八条 项目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各企业的项目并提出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包括项目简要说明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条件,项目单位是否具备承担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企业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是否支持及支持方式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 负责项目审理的工作人员对项目预审意见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下达及拨付
第十条 项目评审办公室将评审意见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发文下达贴息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贴息资金计划文件一个月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帐户。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二条 本贴息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并按季向评审办公室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贴息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办公室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人员负责定期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配合做好监督、审计和检查。
济源市人民政府
2005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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