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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增容地价征收过程中地上建筑面积按用途分类的统计计算方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厦国土房[2006]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07 生效日期:2006-02-07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增容地价征收过程中地上建筑面积按用途分类的统计计算办法的补充通知》(发文日期:2007年7月13日 生效日期:2007年7月13日)修改

各相关单位:
  为完善和规范地上增容建筑面积按用途分类征收地价的管理,统一增容地价征收面积计算方法,根据《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房产测量规范》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增容地价征收过程中地上建筑面积按用途分类的统计计算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其他机构
二00六年二月七日

  增容地价征收过程中地上建筑面积按用途分类的统计计算办法

  为加强增容地价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上建筑面积按用途分类计算依据,以利于增容地价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建筑面积由有房产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计算,权籍登记机构根据测量单位出具的项目测量成果报告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并出具实测建筑面积认定通知书。

  二、增容建筑面积的计算以项目测量成果报告书中分摊后相关单元建筑面积(即拟确权面积,含公摊面积)为依据,根据单元用途(可参照楼盘表)分类统计计算。  (一)无地下室的房屋,根据单元用途,按商业、办公、住宅、旅馆、其他等五类,分类统计计算同类各单元建筑面积之和(称为类建筑面积)。各类建筑面积总和即为项目实建地上建筑面积。

  (二)建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房屋,根据单元用途,按商业、办公、住宅、旅馆、其他等五类,分类统计计算同类各单元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各类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层(半地下层)、地上层汇总层总面积(汇总格式参见附后的示例)。当分摊后的地上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不等于分摊前地上面积之和时,按下述公式予以修正其差值:

  Si修正=Si+△Si △Si=k×Si
  这里,k=-△S/∑Si
  其中:△Si为各类建筑面积应修正的面积;
  Si分摊后各类建筑面积;
  Si修正对分摊后各类建筑面积进行修正后的结果;
  i为房屋用途类别;
  k为修正系数;
  △ S为应修正面积,即分摊后的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
  分摊前地上建筑面积之和的差值;
  ∑Si为分摊后的地上各类建筑面积之和。

  三、对于幢内地上按规则未被分摊的公共设施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简称公共用房),根据其所在幢地上各类建筑面积按比例分配,计入地上各类建筑面积;独立幢的公共用房,根据其所服务的各幢地上各类建筑面积按比例分配,计入地上各类建筑面积,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特殊情况无法按本办法分类统计计算的,由权籍登记机构提出方案报局业务会集体研究确定。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收取相应增容地价或项目权属已经核准的建筑物不再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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