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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1-28 生效日期:2016-12-11
 

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表》及其他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分所,名称为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

  二、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接受总所的统一管理,总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的办公场所:上海市迎勋路168号17层;分所负责人:徐欣然;分所注册会计师:傅晓鸣、沈淳、俞文平、魏云珠、胡洁、徐春、华键、耿建涛、徐慧智、王逵忠、沈德康、陈明强、邓雪亮、许丽英、玄黎静、沈伟、黄利群、卿福平、文军、王亮、王静、李春颖、屠本舟、汪晨杰、王晓伟、黄特、吴晓云、汪静华、程端世、沈敏芝、陈慧君、雷文军、于春波、严卫、罗金生、王振清、王劲松、孟岭、张嵘、张铖、汪天宝、阮红、武峥、金欣辉、贺正琪、左云、谷昉、王少植、柴郁芊、王志辉、温如春、王恺。

  四、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今后如变更上海分所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撤销上海分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200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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