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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委党校收取主体班学员培训费和公寓宿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2005]10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01 生效日期:2005-09-01
 

省委党校:

  你校《关于适当调整我校主体班学杂费及学员公寓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校字[2005]11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委党校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校联字[2003]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收取主体班学员培训费和公寓宿费,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省委党校主体班学员培训费和公寓宿费
  二、收费单位:省委党校
  三、收费对象:主体班学员培训费和公寓宿费由参加主体班培训的学员所在单位承担。对省财政已安排培训经费的班次,不得收取培训费和公寓宿费。

  四、主体班培训计划和学制

  (一)主体班培训计划。每年初,省委党校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确定的当年全省党政干部培训计划,承办全省主体班学员培训任务。

  (二)主体班学制分为半个月、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四个月。

  五、主体班学员培训费和公寓宿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批复。

  六、省委党校在收取主体班学员培训费和公寓宿费时,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七、省委党校收取的主体班学员培训费和公寓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委党校收取的主体班学员培训费、公寓宿费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省委党校收取的主体班学员培训费和公寓宿费收入应全额纳入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参加培训学员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等项支出,支出时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项目予以核拨。

  八、省委党校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同时,要按规定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批复从2005年9月1日开始执行,收费期限暂定3年,期满后由你校另行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200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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