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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府[2005]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07 生效日期:2005-09-07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海南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明确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形式、条件和程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审计结论办理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建议整改的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政府网、新闻媒体、会议、专门刊物等方式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开内容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任期经济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或其他重要事项财务收支活动的审计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一)通过海南日报和海南政府网,公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论的办理情况;
  (二)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海南政府网,以新闻形式摘发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论的办理情况;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审计工作计划、重大专项审计方案、审计结果和审计结论办理情况;
  (四)通过内部刊物《审计结果公告》,公布年度计划重要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六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中说明公开的内容及形式,经过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开。
  (二)向本级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本级人民政府说明公开的内容及形式,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开。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开,应当征得委托审计的部门同意。
  (四)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审计机关通过专门会议决定。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经生效;
  (三)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核实,再予公开。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审计结果公开规定的,由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审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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