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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邹政发[200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0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客观反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和省、济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领导
  统计工作是真实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各级各部门驾驭工作全局、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参谋。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源头,其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统计数据的真实度和可靠性,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把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切实解决好基层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切实保障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权力,维护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要从政治上多关心、支持基层统计人员,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全身心投入到统计工作中去。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整体功效
  (一)健全基层统计网络,全面建立镇街实体型统计站。根据当前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各镇街要按照《统计法》和上级有关要求,健全和完善统计机构,年内确保设立实体型统计站,配备2—3名专职统计人员。在此基础上,将按照济宁市政府要求,积极探索对镇街统计站实行垂直管理体制。镇街统计站行使综合统计管理职能,其职责是: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负责辖区内各项统计数据的收集、提供和上报,组织指导辖区内的企业和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统计台帐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指导镇街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收集、整理、提供上级部门对镇街考核的各项统计指标,并承担法律责任。统计站要健全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并落实统计工作目标责任制,自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扎实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收集和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坚决反对和制止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
  (二)在大中型企业实行统计负责人制度,小型企业推行统计代理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不设综合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市统计局备案。大中型企业要全部设立综合统计机构;规模以上企业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履行综合统计职能;小型企业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在小型企业内将逐步推行统计代理制(即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统计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统计代理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制定下发。
  (三)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村(居)的统计工作,并报市统计局备案。
  (四)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建立分工合理、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部门统计体系。各级各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抄报市统计局。对于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财务、业务等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工商、税务、民政、编制、质检等部门要及时向市统计局提供基本单位资料,实现统计单位名录库的动态维护,满足各类统计调查的需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建立部门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和指导,规范统计数据发布程序,依法维护政府综合统计权威。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提升统计工作现代化水平
  信息化是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克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解决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基层统计工作的现代化和信息自动化水平。各镇街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统计信息网络建设,促进省、市、县、乡四级联网,尽快实现镇街统计站与市统计局网上互联,实现统计资料网上传输,全面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企业也要逐步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大中型企业要积极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开展统计业务,进行统计信息管理,实现网上直报。小型企业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计算机,尽早实现统计信息网上传输。

  四、进一步强化统计规范化建设,切实重视对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现行制度和方法,切实抓好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一是统计台帐要逐步向电子化方向发展,实现网上直报。二是积极探索对小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实行统计代理制。对于小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不能专设统计机构和专设统计人员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统计代理机构代理统计业务。三是要加强对企事业统计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检查、指导企事业单位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落实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等统计制度,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落实工作责任制。大中型企业统计负责人的变动,应当征求市统计局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变动应当征得企业统计负责人的同意。四是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企事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依法做好统计工作、依法提供统计数据的自觉性,促进企事业统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五是要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政府统计报表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考核,力促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再上新台阶
  为增强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紧迫感,切实把我市的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抓紧抓好,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检查力度。一是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制定规范科学的考核办法,对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完成报表及各项统计调查、统计人员配备及业务培训、统计台帐建立、信息化建设、统计档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和坚持依法统计等内容逐一量化,进行绩效考核。把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到对基层统计工作的综合考评之中,细化方案,科学考评,明确责任,强化目标。二是建立健全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逐步完善有关制度,常抓不懈。对于代填代报、篡改资料、干扰数据等问题要进行重点专项检查。特别要把基层统计机构的建设情况,列为今后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三是定期开展评比活动。为充分调动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今后将定期开展基层基础工作评比活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再上新台阶。
  
邹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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