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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07 | 生效日期:2006-02-07 |
凌松柏、胡应福、李华军、邹云丽、罗会兵:
你们关于设立深圳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设立深圳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凌松柏为深圳天元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为深圳市宝安区45区自由路宝晖大厦1103房,邮政编码:518101。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三、请持此文件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向我局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深圳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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