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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规划建设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潍政发[200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1-26 生效日期:2016-12-11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几年,我市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城市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城市品位形象迅速提升。为着眼于城市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强化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建设档次,改善城市景观面貌,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对市区主次干道两侧的规划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起点搞好沿街规划控制和建设。规划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设进行严格规划管理,分期分批组织编制沿街景观控制规划,高起点搞好道路两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进行城市设计,超前指导道路两侧的土地利用和项目建设。沿街建设要充分体现历史文化底蕴、自然风貌特色和现代化气息,坚持现代风貌与地域特色相结合,精心策划城市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物的设计,使之既体现时代气息,又传承历史文化传统。通过沿街建筑物、城市广场、雕塑、绿化、景点、灯饰等的规划建设,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的丰富内涵,塑造世界风筝都独有的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提升城市品位。

  二、着力提高沿街建筑设计方案水平。切实放开建筑设计市场,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环境,通过国际国内公开招标,引进名家、名院和一流的设计公司承担建筑方案设计,鼓励建设单位对沿街(包括沿河)建筑进行设计方案征集和招标。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建筑群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进行国际招标或方案征集;城市重要节点建筑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在全国范围内招标或方案征集;高层住宅及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原则上在省内或全国范围内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其中至少有一家市外甲级资质单位参加;其他建筑也应至少委托三家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竞争,好中选优。

  三、建立健全建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建设单位招标或征集的沿街(沿河)高层住宅及大型公共建筑方案,应在规划部门指导下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提报市规划部门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并进行建筑方案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沿街建筑设计方案,根据规划管理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经规划部门审查通过并公示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提高沿街建筑的体量和建设标准。新建和翻建沿街建筑要力求体量大型化,造型丰富化,装饰高标准,鼓励建设高层建筑。除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大型超市、工业厂房等特殊项目外,停止沿主次干道五层以下(高层建筑裙房除外)建筑的审批;其中沿健康街、东风街、胜利街、北宫街、北海路、月河路和市商业中心区(东到潍州路东侧,西到向阳路西侧,南到健康街南侧,北到福寿街北侧)范围主次干道两侧新建建筑,原则上只允许建设高层建筑。建筑整体造型力求错落有致,美观大方,建筑外装修要与周围空间环境相协调,要通过建筑造型和外装修提升建筑档次品味。

  五、合理控制沿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沿街建筑退让应服从道路控制规划的要求。市商业中心区建筑退让根据建筑体量和性质由规划部门提出要求,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保证留足规范要求的地面停车位。沿主次干道商业性路段建筑退让最小距离按附表规定执行。沿中心城区其他主次干道和跨区干道建筑退让应充分考虑道路景观要求,其中对外营业的商业建筑一般退红线不小于20米、退绿线不小于15米;其他建筑一般退红线不小于15米、退绿线不小于10米,侧向退红线不小于10米、退绿线不小于6米。

  六、严格控制沿街商业建筑的审批。城市各类商业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原则上布置在规划商业区、商业步行街和各类市场内。禁止沿主次干道建设低层、小开间、门店式沿街商业建筑。除市商业中心区、本意见规定的商业性路段(见附表)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商业中心外,其他主次干道要严格控制底层对外营业的沿街商业建筑的审批,其中沿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交通性干道两侧的建设,要突出大空间、大绿化、大配套,原则上不再批建上宿下店式沿街建筑和零星商业服务设施。

  七、合理安排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新区和旧城、“城中村”改造居住小区临主次干道的,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及管理用房原则上在小区内部布置,或者沿相邻的支路、小路建设。对于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可沿主次干道单独建设大型超市;为方便小区居民生活需要,确需沿非商业性路段建设的大型酒店及商办、商住一体楼等对外营业建筑,必须沿道路红线配建宽度不小于10米的遮挡绿化带,底层对外营业部分设计要大开间、大空间、高档次,并尽可能减少对外出入口数量。

  八、沿街单位自有土地开发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各级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生产性企业院落临主次干道的,不得非法擅自新建、翻建沿街建筑;已经过批准建设的低档次沿街建筑,要结合城市综合整治逐步拆除,改为街头绿地和停车场用地;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沿街建筑,违规搭建的各类临时设施,以及擅自改建的营业房,要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或纠正,否则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沿街单位需要搬迁的,可由政府将单位用地收购储备;需要改造的必须按统一规划,并按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综合开发。
  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加强对主次干道两侧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从维护城市公共利益的大局出发,服从城市规划管理,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城市建设档次和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度已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可仍按原规划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
二ΟΟ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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