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关于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署办发[2006]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08 生效日期:2006-02-08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盟财政局《关于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行署决定,与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同步推进“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改革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保障农村牧区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都具有重要意义。
  “乡财县管”改革工作由盟和旗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二○○六年二月八日

关于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实施方案
(盟财政局   二○○六年一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2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苏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按照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对苏木乡镇财政实行“乡财县管乡用”的管理方式,即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和监督苏木乡镇财政收支,规范苏木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苏木乡镇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预算支出,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合理增长,防范和化解苏木乡镇债务风险,缓解苏木乡镇财政困难,维护农村牧区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原则。按照苏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后的定位,合理调整旗县市(区)与苏木乡镇政府间财权和事权的划分,使苏木乡镇政府财力和事权相匹配。凡属旗县市(区)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同级财政应积极筹措资金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苏木乡镇财政。旗县市(区)政府委托苏木乡镇政府承担的事务,必须足额保障经费。
  (二)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则。苏木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苏木乡镇,资金结余归苏木乡镇所有,苏木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苏木乡镇享有和承担。
  (三)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属于苏木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苏木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主要内容
  (一)以苏木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苏木乡镇财政收支。
  预算共编。即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苏木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并报同级政府批准,苏木乡镇政府根据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苏木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调整数额较大的需向旗县市(区)政府报告。
  账户统设。即取消苏木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指定专门机构代理苏木乡镇财政总会计帐务,核算苏木乡镇各项会计帐务。相应取消苏木乡镇财政金库和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旗县市(区)财政在各苏木乡镇或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开设旗县市(区)财政专户分账户。分帐户设“结算专户”、“工资专户”和“支出专户”等账户。苏木乡镇所有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先缴入“结算专户”,其中应上解财政的部分再通过“结算专户”上缴旗县市(区)国库。苏木乡镇所有工资性支出通过旗县市(区)国库或“结算专户”拨到“工资专户”,专门用于苏木乡镇人员工资和民政定补人员补助的发放,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可以实行苏木乡镇工资由旗县市区财政统发的办法。工资以外的其他支出通过旗县市(区)国库或“结算专户”拨到“支出专户”,由苏木乡镇按规定开支。
  集中收付。即苏木乡镇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旗县市(区)财政开设的“结算专户”,由旗县市(区)财政根据各苏木乡镇收入类别和科目,以苏木乡镇为单位分别进行核算。支出拨付以苏木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人员工资。对工资性支出,根据年度预算每月从旗县市(区)国库或“结算专户”直接拨入“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对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费支出,先由苏木乡镇财政专职管理人员提出用款计划,经苏木乡镇领导签批后报旗县市(区)财政局,由旗县市(区)财政根据预算额度从旗县市(区)国库或“结算专户”拨付到“支出专户”,由苏木乡镇按规定使用。为方便苏木乡镇及时用款,各地可建立公务费支出备用金制度。对嘎查村的财政补助资金,由旗县市(区)财政在各苏木乡镇开设的财政专户分帐户拨入嘎查村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采购统办。即苏木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苏木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旗县市(区)财政按照预算审核后,交旗县市(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旗县市(区)财政直接拨付供应商。
  票据统管。即苏木乡镇使用的非税收入等票据,全部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坐收坐支、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二)配合苏木乡镇机构改革,根据工作需要,在苏木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设专人从事苏木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实行苏木乡镇政府财会人员由旗县市(区)财政局和苏木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以苏木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调整后,苏木乡镇财政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能是:承担所在苏木乡镇财政预算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苏木乡镇政府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负责各项补贴的核定兑现;负责农村牧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负责嘎查村财政资金的专户储存、核拨和监督管理。

  四、配套措施
  (一)各旗县市(区)要根据苏木乡镇经济状况和支出需求,区别对待并合理确定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旗县市(区)与苏木乡镇财政分配关系,保证苏木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并保持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财政体制的相对稳定。对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苏木乡镇,旗县市(区)财政要给予补助,保证苏木乡镇机构正常运转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支出需要。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调动和保护苏木乡镇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二)规范苏木乡镇财政支出管理。旗县市(区)应根据苏木乡镇收支规模等实际情况,明确苏木乡镇支出范围,健全和制定各项开支标准,苏木乡镇公务费开支标准应不低于旗县市(区)各部门的平均开支水平;规范和完善财务审批程序;明确苏木乡镇财政支出基本顺序,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严格控制会议、招待、小汽车、电话等费用开支,严禁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清理苏木乡镇财政供给人员,严格控制财政供给人员增长。结合苏木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从严管理苏木乡镇财政供给人员;对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要单独造册,落实到人;事业单位编制上划自治区管理后,未经自治区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增加财政供给人员,非经批准增加的人员财政不供给经费。
  (四)核实清理苏木乡镇各项债权债务。由旗县市(区)统一组织核实清理债权债务工作,对核实清理后的债务设立台帐管理。机构改革中撤并后的苏木乡镇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苏木乡镇全部承担,并要进行监督,逐步清理化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5〕13号)精神,严禁新增负债,并按照谁欠债、谁清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消化现有债务。财力允许的苏木乡镇,在确保人员工资和必要的运转经费前提下,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偿还苏木乡镇政府债务。
  (五)加强嘎查村资金管理,保证嘎查村正常支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取消农牧业税及附加后,村组干部误工补贴、五保户生活补助和嘎查村办公经费由财政予以补助。各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制定各项补助标准,对用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后嘎查村支出仍有缺口的,要用上级财政下达的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予以补足。各地在推进“乡财县管”改革时,要将嘎查村财政补助资金与苏木乡镇财政资金分开,单设账户、单独管理、单独核算,确保嘎查村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嘎查村组织正常运转。逐步推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办法,深化嘎查村财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嘎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苏木乡镇要加强对嘎查村资金的审核监督,确保嘎查村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六)调整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有关部门的职能。按照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要求,相应调整旗县市(区)财政局、金库和苏木乡镇财政专职管理人员等部门、单位、人员的职能,明确各方权力和职责;调整苏木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职责和岗位设置;完善和理顺财政、税务、国库、苏木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收支管理等业务。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