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绍兴文理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6]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27 | 生效日期:2006-01-27 |
绍兴文理学院:
你院《关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绍学院〔2005〕26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二、收费标准。学分制收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中:艺术类专业学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年为4000元,师范类专业学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年为600元,其他非师范类专业学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年为960元。学分学费最高标准为每生每学分75元。以上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
三、学分制收费的其他有关规定,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学校有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四、学分制收费自2005级新生入学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你院应重新报批核定。2004级以前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在试行学分制收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06年1月27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