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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部分统一采购设备(软件)付款条款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发改办经贸[2005]167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05-08-17 生效日期:2005-08-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

  2004年10月,我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主要设备(软件)统一招标结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4]1864号,以下简称《通知》)。最近,根据供货商的反映,并经专家审查,决定对《通知》中的部分设备(软件)付款条款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PC机、笔记本电脑、交换机、防火墙、服务器、磁盘阵列及数据库的付款条款做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意见详见附表。

  二、PC机主机CPU由2.66升级为2.8,每台增加408元,《通知》中的其它承诺条款不变。

  三、各设备供货商要及时供货。此次调整付款条款,加大了项目单位预付款的比例。因此,各供货商要加快合同签订流转进度,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货,保证货物和售后服务质量。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发货、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及售后服务质量不好的供货商,我委将采取媒体公告批评、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等惩罚措施,并保留付诸法律的权利。

  四、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各项目单位要按照此次变更的付款条款及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如项目单位不能及时支付货款或工程款造成工程延误,我委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暂缓安排该项目所在省市今年年度的新项目。各地方要加强领导,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向我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附表: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部分统一采购设备(软件)付款条款变更表(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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