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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杭州师范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6]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26 | 生效日期:2005-09-01 |
杭州师范学院:
你院《关于审定杭州师范学院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杭师院〔2004〕176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二、收费标准。学分制收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中,师范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最高标准:文理专业为600元,艺术专业(音乐、舞蹈、美术)为4000元,体育专业(体育教育、民族传统体育)为600元。非师范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最高标准:文理专业为960元,体育专业(社会体育)为960元,音乐类专业(音乐表演、舞蹈)为6000元,美术专业(艺术设计、绘画)4000元,医药专业(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为3000元。学分学费最高标准为每生每学分75元。以上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
三、学分制收费的其他有关规定,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学校有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四、学分制收费自2005级新生入学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你院应重新报批核定。2004级以前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在试行学分制收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0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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