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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发改价格[2005]2581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5-12-08 生效日期:2005-01-0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重新申报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保监财会[2004]16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你会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其中:
  (一)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收取。
  (二)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1.0‰收取。

  二、调整你会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即将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同时,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三、你会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四、你会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五、你会实施收费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你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90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5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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