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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区与镇财政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嘉府发[200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适应市对本区试行“税收属地征管、地方税收分享、基数差额返还”的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区政府决定调整区与镇的财政体制。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合理、统一、规范的公共财政体制方向,在充分调动各镇聚财理财积极性,促进镇级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区与镇之间财权和事权的关系,实现区与镇两级政府财力配置的合理优化,保障区政府对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优化配置原则。在保障区、镇两级政府既得利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合理优化财力配置,充分调动两级政府依法理财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均衡发展。
(二)公共财政原则。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基本规则,体现公共财政的特性,进一步划分区、镇两级政府的具体事权。
(三)最低保障原则。根据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建设进程,对财力薄弱的街镇和支出负担重的项目实施转移支付,保障公共支出项目最低需要。
三、主要内容
(一)区、镇两级企业户管划分
区属征管范围为国际汽车城下属企业、西上海集团、协通集团、新迎园集团和第16所征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企业包括市级下放企业全部实行属镇征管。
(二)区、镇财政收入分享范围
2006年起将契税收入列为区本级固定收入,其他各税种维持2005年的分享范围。
(三)区级财政收入分享办法
2006年起,本区征管企业缴纳的地方部分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含涉外企业所得税,下同)、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量,实行市与区两级分享。其中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收入按市、区40:60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收入按市、区30:70比例分享。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收入全部作为区级财政收入。
按照市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区级财政收入口径,调整区、镇财政收入分享比例。以2005年属镇征管企业实现的区级财政收入为基数,基数内部分按原体制比例分享,增量部分区、镇实行20:80比例分享。
(四)区、镇财政收入统计口径
属镇征管企业实现的分享范围内的区级财政收入,全额按20:80比例划分区、镇两级财政收入,镇级财政因此而多分得基数部分的一成收入,年终通过财力结算上解区本级。
(五)基期年和返还基数的确定
以2005年为基期,按市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区财政体制调整实施意见确定的区与镇收入分配办法计算,镇级分享的财政收入小于实际核定的财政收入的差额部分作为基数,每年由区财政通过财力结算返还各镇。
契税收入按前三年平均数,单独核定基数,作为镇级补助收入。支出基数、所得税收入返还基数维持基期年不变。
(六)出口退税基数调整与分担
属镇征管企业2003年出口退税基数,将按地方部分增值税收入中市与区的分享比例予以调整。应由本区承担的超基数部分出口退税额,按调整后的区级财政收入分享比例,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分担。
(七)财政差别政策
在实行区、镇财政体制调整的同时,对嘉定工业区、外冈镇、华亭镇、徐行镇实行差别政策。其中嘉定工业区、外冈镇、华亭镇按原定政策执行,“基数保持不变,区本级增量收入100%返回”;对徐行镇“核定2005年基数,区本级增量收入50%返还”。增量收入返回部分作为镇级补助收入,差别政策执行到2007年底。
轨道交通、新城主城区范围内产生的税收按区政府既定办法执行。
(八)建立科教兴市、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专项资金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各镇每年按当年财力的2-5%安排科教兴市专项资金,用于保障义务教育,以及支持本区域内优势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性项目。
为确保社会保障、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系统良性运行,各镇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专项资金,根据市、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投向指定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占当年财力的比重2006年为2%,2007年为3%.
(九)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为缩小各镇公共支出财力保障差异,区与镇财政体制调整后,将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内容,重点放在扶持经济薄弱镇,适当考虑其他镇财政公共支出的不均等问题。
(十)镇级事权的确定
镇级财政主要承担辖区范围内所有的农、林、水事业经费,支农支出,科教文卫事业经费,社会保障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行政经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政策性补贴和其他支出,以及保证镇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建设性支出。
本实施方案实行后,国家和市、区政府制定的各类财税扶持政策,原则上由区与镇按税收收入归属分级承担。
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实行期间,如发生当年收入小于基期年收入基数的,均按实结算。
(二)本实施方案实行后,若遇中央和市财税体制、财力结算等政策变化,本实施方案将作相应调整。
(三)本实施方案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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