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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国税函[2006]9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地局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政策范围、期限等要求审核、办理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各项事宜。一是要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积极宣传此项优惠政策,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二是要对办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交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建立完备的、查询便捷的备案台帐,审核审批资料要建立完整的档案;三是要积极与工商部门沟通,按照国税发[2005]46号文件规定的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取得《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注销等相关信息,对高校毕业生出具《毕业证》办理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要建立跟踪管理机制,避免出租、转让等骗取优惠政策情况发生。
二、各市、地局要根据财综[200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项目支出的预算核拨,取得财政部门的支持。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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