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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长乐市门楼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20 | 生效日期:2006-03-20 |
长乐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请求核定门楼牌收费标准的请示”(长价[2006]9号)悉。现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门楼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字522号),请你们按照民政部等部、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规定的标准生产、制作门楼牌,并核定大、中、小门牌、楼牌价格如附表。
门楼牌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使用财政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福州市门(楼)收费标准表(略)
福州市其他机构
2006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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