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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监督执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财社[200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21 生效日期:2006-01-01
 

区县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我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保证政府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能,加强卫生监督经费管理,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卫生监督执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卫生监督所执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能,全面推进我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健全卫生监督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天津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财社[2000]26号)和《关于推进全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津编机字[2006]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执法补助资金是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为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的必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等支出,由同级政府根据需要安排财政预算。

  第三条:经常性经费补助原则
(一)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经费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由同级财政全额核拨。
(二)公务费按照同级财政每年度制定的预算定额核拨,应与卫生监督实际工作相适应。

  第四条:专项经费补助原则
(一)卫生执法专项业务费根据任务量和工作需要以及完成的情况,按标准核拨。重点保证实施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产品卫生抽检、查办违法案件等业务工作。
(二)卫生监督机构的交通工具、取证工具、通讯设备、卫生防护设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专项经费支出按项目论证意见核定。
(三)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办大案要案、执行特殊任务等紧急支出,由卫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保证。

  第五条:发展建设经费补助原则
(一)按照总体规划、保证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06年起,市政府分三年为区县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交通工具、取证工具、现场快速检验等基础装备,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考虑各区县经济发展不平衡因素,对人均财力较低的区县,由市财政适当增加补助比例。

  第六条: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区县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交通工具、执法工具等设备配置采取政府统一招标采购方式。区县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上交市财政,连同市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设备采购开始前的3个工作日内,各区县财政局将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本区县按比例负担的资金,全部汇集到市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按照政府采购中标的合同和约定,将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七条:政府采购结束后的结余资金,属于区县财政安排的部分,按原资金渠道退回。区县财政也可继续委托市财政增加采购设备。

  第八条:区县财政上交资金的账务处理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政府采购资金核算暂行办法》(财预[2000]76号)执行。

  第九条: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卫生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按项目要求支出资金,专款专用。
(二)项目完成后,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核。

  第十条: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对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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