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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审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价费[2006]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21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建立《收费许可证》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200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领导,决定成立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一名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审计局各一名领导担任。办公室人员从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抽调,负责年审具体工作。

  二、年审范围
  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市直属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不含城区管辖的部门和单位),均属本次年审范围。

  三、年审时间、地点
  1、年审时间:2006年3月6日至3月27日
  2、年审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科园东5路5号)三楼
  联系电话:3221262
  办公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4:30.

  四、年审内容
  1、收费单位对被收费单位或个人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的情况。
  2、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分解收费项目行为。
  3、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费;收费项目变更或收费标准调整后,是否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
  4、收费单位名称变更、注销,收费人员变动或者收费员所持《收费员证》超过有效期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的变更、注销手续。
  5、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是否做到亮证收费,即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是否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6、有无涂改、伪造、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据领购证》的行为。
  7、收费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有违反国家或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员培训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为。
  8、有无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混用、丢失票据行为,是否按规定及时核销票据。
  9、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费是否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外管理的收费是否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无隐瞒、截留收费收入,私设“小金库”乱支乱用行为。
  10、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反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和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其他行为。

  五、年审需携带的材料
  1、收费单位按照年审内容写出书面汇报材料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送年审办公室。
  2、《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批文件复印件,以及《收费员证》(含证、卡)。
  3、2005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或税务票据)存根,2005年度12月份《单位预算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总帐、明细帐)以及年审软盘(已购买年审软盘的单位附上),《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表》(见附件一)一式四份,《南宁市200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金额情况表》(见附件二)一式四份,《南宁市200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表》(见附件三)一式四份,《南宁市200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表》(见附件四)一式四份,《南宁市2005年度收费票据和违法收费情况表》(见附件五)一式四份,本单位《收据领购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员证申请表》(见附件六。重新办理《收费员证》或新申办《收费员证》的单位填报此表)一式两份、收费员本人近照相片一寸4张。

  六、年审的具体要求
  1、各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时间安排表》(见附件七)中规定的时间送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审,须提前两天向市年审办提交延迟年审时间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新安排的时间送审。
  2、年审过程中,对需调查和核实情况的送审单位,市年审办按规定暂扣《收费许可证》、帐册、会计报表等物件进行继续审查。并对被扣物件单位出具留存物品凭证。
  3、经年审合格的单位,由市年审办在《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2005年度年审专用章”;在《收据领购证》上加盖“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2005年度年审专用章”,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年审办可暂扣其《收费许可证》和停止提供收费票据,并移交有关部门审查。对不参加年审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4、接受年审的单位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的批复》(桂政办函[1996]70号)的规定,向市年审办交纳年审费,年审费收费标准为收费总额的0.3%?0.5%.
  年审费转入银行及户名:
  开户名称:南宁市集中审批办财政收费专户
  转账银行:市商业银行古城支行
  账号:0901012090016609
  5、各单位《收费员证》到期(有效期三年)按有关规定必须换证,重新进行培训考核。没有办理《收费员证》的,按有关规定,需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培训费,新证140元,换证100元。经过上岗资格培训,取得《收费员证》,才能从事行政事性收费工作。

附件略

  附件一:《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表》
  附件二:《南宁市200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金额情况表》
  附件三:《南宁市200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表》
  附件四:《南宁市2005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表》
  附件五:《南宁市2005年度收费票据和违法收费情况表》
  附件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员证申请表》
  附件七:《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时间安排表》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审计局
200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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