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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经贸[中小局][2005]63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8-19 | 生效日期:2005-08-19 |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工商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和反映。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中小企业局、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工商局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共同负责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确认工作。上述七部门组成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单位确认的组织、协调工作。
由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牵头,联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省企业联合会、省私营企业协会和省银行业公会,各派代表组成示范单位评委会(评委成员为5-9人),负责示范单位的评定。评定结果报联席会议确认。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综合服务机构负责当地示范单位的申报初审工作。
第三条 对确认的示范单位,采取每2年重新确认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可自愿申报示范单位的确认:
(一)机构依法成立,已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按规定办理备案,并按规定报送业务报表和资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近2年内暂无发现偷逃骗抗税的问题”的证明;
(二)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2年内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总额1亿元以上,目前机构经营运作正常,没有逃废债务的记录;
(三)具有相应的担保专业队伍,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50%;
(四)面向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收费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社会效益明显。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
(二)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推荐表(见附件3);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累计额的证明材料,如机构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打印的资信记录或由银行出具的证明等;
(四)提供上年度或上期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凭证或减免税文件以及收入证明材料;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资产负债状况和利润状况审计报告;
(六)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如被担保的中小企业担保后职工人数、销售总额、税收总额的增加数的证明材料等;
(七)近3年内由国家、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或认证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能证明本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和证明本机构在国内、省内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材料。
第六条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推荐表,由1家担保业务合作银行和2家中小企业填写推荐意见。
第三章 确认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 确认标准。示范单位的确认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融资业绩、服务能力和社会形象为主要内容,以《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办法》(见附件1)为标准进行确认。
第八条 确认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向所属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三) 省中小企业局收齐申报资料后,转交示范单位评委会,由评委会按《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办法》对各市推荐的担保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计分和排序,提出评审意见和初步评定结果;
(四)联席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评委会成员,到申报单位核实情况;
(五)初步评定结果及相关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员成员单位确认和公布。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在媒体和南方担保网(http://www.nfdb.org.cn)上公布确认为示范单位的担保机构名单,提高其知名度。
第十条 示范单位参与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优先纳入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计划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示范单位应起楷模作用,遵纪守法,体现和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意图和调控要求,接受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政策监管和业务监管。
第十二条 示范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由联席会议决定取消示范单位资格,并在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处理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和报送业务报表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五)损害中小企业利益,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
1.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办法和计分表
2.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申请表
3.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推荐表
4.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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