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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政办发[2006]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21 | 生效日期:2006-02-21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我区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散装水泥资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6项政府性基金已于2005年底执行到期。根据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上述6项政府性基金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请有关部门按照原文件规定做好基金的征收工作,保证基金的足额征收,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宁夏自治区政府
2006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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