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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工程定额测定费收缴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建价函[2005]3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8-15 | 生效日期:2005-08-15 |
广州市建委,各市建设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工程定额测定费收缴问题的复函》(粤财综函[2005]1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的规定,按应收到工程定额测定费总额的20%上缴省财政指定帐户,纳入预算管理。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认真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催促财政部门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粤建价字[2001]11号文和省财政厅粤财综函[2005]158号文规定比例上缴。
广东省建设厅
2005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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