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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的海关罚没进口车计算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国税发[2005]17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5-08-23 生效日期:2016-12-11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关进口罚没车如何计算车辆购置税的有关问题请示》(汕国税发[2005]12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按规定提交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车辆要求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第三条“关于计税依据”第(三)款“按特殊规定确定的计税依据”第4项“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的规定的,纳税人必须提交该车辆属于“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的法定证明文件,否则不能适用。
  你局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受理申报纳税的海关进口罚没车辆,从提供的文件看,是从拍卖行购买的海关罚没进口的旧车,属于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属于已使用未完税发生补税行为的车辆,因此,其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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