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工贸易统计制度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8-30 生效日期:2005-08-30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本省加工贸易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省加工贸易统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第三条 加工贸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加工贸易企业管理、生产、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国内购料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实施统计监督,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本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宏观决策、经济管理以及加工贸易企业的信息交流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的统计及其管理。

  第五条 加工贸易统计的范围包括加工贸易的发展情况,加工贸易企业管理、生产、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国内购料等方面的统计。

  第六条 加工贸易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全省加工贸易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公布和对外交流。

  第七条 加工贸易统计报表由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填报。省直外贸经营公司对外开展进料加工,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的,则由其经营外贸公司负责其生产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上报。省直外贸经营公司自办企业开展的进、来料加工的,由省直外贸经营公司负责其生产企业的统计上报。省直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统计数据,直接上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上述企业、部门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 统计报表采取季度报表的方法。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每个季度的最后一日,每个季度后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为企业录入上报时间,11日至15日为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时间。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报表后,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同时抄送同级统计局;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汇总后将结果抄送省统计局。

  第十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做好统计资料的档案整理和保管工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建立数据库,对全省加工贸易统计数据进行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加工贸易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工贸易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有权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统计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统计货币单位为万美元。人民币万元需折算成美元,折算时按《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执行。

  第十六条 各种报表报送时间的最后一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其报送时间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统计。  进出口额统计,按海关有关统计制度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工贸易统计报表目录(略)
     2、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工贸易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略)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5年08月30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