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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统一通过省非税系统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综[2005]1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8-26 | 生效日期:2005-10-01 |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交通局,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商业银行:
为了改进目前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省级分成上缴环节多,上缴时间慢,上缴操作经常出错误,欠缴严重的状况,确保省级非税收入征收任务的足额、及时完成,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研究决定:改变目前运管费由各地市级财政部门委托银行代收后将省级分成集中汇缴入省国库的做法,改为由省财政厅统一委托银行代收后全额缴入“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非税系统)按照各级分成比例进行分账处理的办法进行征缴。现就运管费通过省非税系统收缴的有关问题提出要求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各级交通部门(深圳地区除外)征收的运管费由省财政厅统一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代收,缴款人可凭交通部门开出的缴款通知书,到上述3家银行广东省境内任何一家网点进行缴费。没有以上代理银行网点或尚未与省交通运政系统连接的镇一级交通部门,由县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向其开出缴款通知书,由其作为缴款人采取集中汇缴的方式直接到县级代收网点缴纳运管费。所使用的收费票据由市级交通部门统一到省交通厅领取。
二、运管费由省财政厅统一委托银行代收后,属于各市、县的分成收入,采取在“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先归集后分账的形式返还给各市、县。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省非税系统与省交通厅运政管理系统、3家代收银行的收费系统进行实时连接,各地银行代收网点的收款信息统一集中到各自对应的省级银行开设的“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省非税系统根据各市、县的收入情况和分成比例,向省级代收银行发出分账指令,由省级各代收银行向各市、县财政局指定的唯一账户进行分账。
(二)运管费省、市、县分成比例维持原比例不变。
(三)省级各代收银行根据省非税系统的指令,每个工作日对地方分成分账一次,即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上一个工作日与省非税系统对账无误的代收款进行分账。
(四)运管费收费信息(含分成信息)将以Excel表格的格式挂在省财政厅信息中心的网络上,各市、县财政局根据需要拨号登陆省财政厅信息中心网络下载表格,与实际收到的款项进行核对。各地实际收到的款项与报表信息不符,可拨打省非税系统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0-88362500,83170206。
三、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的分账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本地国库。
四、省非税系统将自动计算委托银行代收手续费和票据工本费。代收手续费、票据工本费、水利基金按照以下原则分级承担:
(一)运管费委托银行代收手续费全部由省承担,从运管费省统筹收入中列支;
(二)运管费委托银行代收票据工本费由省、市、县分级承担,从各级分成收入中直接扣除。票据工本费直接扣除后,为完整反映各市县运管费收入,各市县可凭我厅文件列收列支票据工本费被扣除数。
(三)水利基金由省、市、县财政部门各自在本级分成收入中扣除。
五、各市县需配合提供唯一的帐户,用于运管费分成收入的归集以及将来其他非税收入项目地方分成资金的归集。各地提供的归集帐户应为地方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资金过渡户。账户一经系统确认,不能随意更改。
有关归集账户的资料(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后,于2005年8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综合规划处),各县、区向各地级市报送帐户资料的正式文件(原件)应同时报我厅备案。若账户资料报送不及时或不准确造成的本级分成收入不能及时到账由各市县自行负责。
六、运管费按规定发生的退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收入中采取直接列支或设立退费备用金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下发后,以往关于运管费收缴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深圳地区运管费省级分成的上缴办法待省非税系统与深圳地区代收银行收费系统连接后另行调整,未调整前仍按原办法操作。
八、本文件执行过程中遇有政策方面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反映。若在缴费、对账等具体操作方面遇有问题,请拨打省非税系统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0-883625000、83170206。缴款人在缴费过程中如遇代收银行网点拒收的情况,可拨打以下咨询、投诉电话:省建行95533;省农行:95599;省工行:95588。
附件: 各市、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分成资金归集帐户资料(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交通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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