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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商发[2006]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20 | 生效日期:2006-02-20 |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中油宁夏石化公司、宁夏丰友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它各化肥生产、供应单位,自治区供销社,宁夏煤业集团,宁夏电力公司,长宁天然气有限公司,银川铁路分局:
一、化肥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仍然实行差率控制。
(一)化肥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
(1)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大型氮肥企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中油宁夏石化公司和地产化肥宁夏丰友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6]12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出厂价格在出厂中准价1500元/吨的价格基础上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但在春耕期间供应区内农业用的尿素维持在去年水平,上浮幅度不得高于10%,即最高出厂价格为1650元/吨;供应其它行业和区外的尿素出厂价格可控制在上浮15%以内,即最高出厂价格1725元/吨。
(2)地产化肥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宁夏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磷酸二铵和地产碳酸氢铵出厂中准价仍按宁价商发[2005]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上浮幅度继续维持在10%的水平,下浮不限。
(二)对尿素、磷酸二铵、碳酸氢铵等主要化肥品种的批发、零售价格,仍实行进销差率1.5%和批零差率2.5%的控制。作价办法仍按宁价商发[2005]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即:
批发价格=出厂(口岸)价格×(1+进销差率1.5%)+合理实际运杂费+储备费用及利息
零售价格=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2.5%)+合理实际运杂费
二、取消化肥生产用煤价格干预措施。按照国家的要求,停止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煤炭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电[2005]67号),即自2006年2月1日起解除对无烟块煤最高限价临时干预措施。我区根据国家要求和实际情况自2006年2月1日起停止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化肥生产用煤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05]60号)。
三、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管和农资价格政策宣传工作。各市、县(区)物价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化肥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高化肥出厂最高限价;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等价格政策;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选择典型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民进行宣传,使各项农资政策家喻户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促进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建立化肥市场定期监测制度。从2006年2月10日起,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每月15日和30日将化肥市场的供应和价格情况上报自治区物价局市场价格监测处。如发现市场出现突发情况或价格异常波动及时上报自治区物价局市场价格监测处和商品价格管理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略)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6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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