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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拨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液化石油气临时补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财保[2006]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22 生效日期:2006-01-01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确保广州市困难群众日常生活不受液化石油气供应价格浮动的影响,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穗市长会纪〔2006〕1号)精神,决定对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含低保户)实行液化石油气临时补贴。现根据各区、县级市上报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含低保户)数,下拨液化石油气临时补贴134.72万元(详见附件),款列2006年一般预算支出科目“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持有民政部门2006年1月颁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家庭。

  二、补贴标准:每户每月补助20元。

  三、补贴时间:2006年1月至3月。

  四、补贴办法:低保户随低保金一起发放,低收入困难家庭由街道办事处发放。

  请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在发放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含低保户)(略)
液化石油气临时补贴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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