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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6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政办发[2006]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24 | 生效日期:2006-02-24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制订的《关于2006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2006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
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的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物价局、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有关政策精神,2004年和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安排部分资金对我区部分粮食主产县(市、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试点。两年的试点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切实增加了种粮农民收入,提高了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充实了储备粮库存,确保了我区粮食安全。按照中央逐年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力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市、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在总结、完善2004年和2005年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央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有关政策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 [2004]4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切实做好对我区粮食主产县(市、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实施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使农户能够做到播种早计划、收获早准备、售粮早打算,鼓励农户多种粮,多售粮;促进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农业增效,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二)遵循原则。
1.补贴资金安排要向粮食主产县(市、区)倾斜,向主产乡(镇)、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不撒“胡椒面”,不搞一刀切。
2.补贴办法要切实可行,便于操作,订单合同要签订到农产。
3.补贴资金兑现要确保到农户,严禁截留、挪用,严禁抵扣任何款项。
4.补贴政策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计算依据、补贴兑现等科学合理,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二、各部门职责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和直补资金的拨付、清算及监督检查等,订单县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要求做好签订订单合同的收集和核实,按签订有效的订单合同和订单粮食的收购进度核拨(发)直补资金,办理直补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委托代发直补资金的发放和安全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物价部门负责宏观协调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订单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物价部门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粮食部门负责做好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的印制,指导和检查下级粮食部门订单合同的签订和按订单收购粮食,以及提出收购的订单粮食分配安排和组织调运等工作,订单县(市、区)粮食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的具体签订和按订单收购粮食,以及接受财政部门委托代发直补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负责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订单收购任务和确定的价格做好收购资金筹措计划,指导和检查下级农业发展银行及时足额发放订单粮食收购贷款和资金监管等,订单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发放订单粮食收购贷款和资金监管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总之,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我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粮食订单收购工作。
三、直补的主要内容 (一)直补的范围和方式及对象。
1.直补的范围和方式。2006年在我区40个粮食主产县(市、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名单详见附表)。
2.直补的对象。在直补订单县(市、区)内,凡承包有责任田的愿意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并按合同要求销售粮食给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种粮农民。
(二)直补资金总额和直补的标准。
1.直补资金总额。2006年下达我区直补资金总额6000万元(分县、市、区计划详见附表)。
2.直补的标准。普通早籼稻、专用稻、普通晚籼稻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基础上,每公斤补贴 0.08元,优质稻(指八桂香、马坝银粘、油粘8号、桂小粘)在国家规定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基础上,加收购品质差价后每公斤补贴0.14元。
(三)直补收购订单粮食总量、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及时间。
1.直补收购订单粮食总量。2006年下达我区直补收购订单粮食总量为60万吨(分县、市、区计划详见附表)。
2.直补收购的粮食品种、质量。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早籼稻(包括普通稻、优质稻和专用稻)、晚籼稻(包括晚籼优质稻)。个别市场畅销的品种,经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同意也可纳入收购范围。收购的粮食为农户2006年自己种植生产并愿意签订订单合同销售的稻谷。收购的稻谷质量必须达到国标中等以上要求。
3.直补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普通早籼稻谷和普通晚籼稻谷收购价格按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确定;专用稻谷收购价格按国家公布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加0.08元/公斤确定;优质稻谷(指八桂香、马坝银粘、油粘8号、桂小粘4个品种)收购价格按国家公布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加品质差价0.40元/公斤确定。即普通早籼稻谷1.40元/公斤;普通晚籼稻谷1.44元/公斤;专用稻1.48元/公斤;优质稻谷1.80元/公斤(如2006年国家公布新的最低收购价格,即按国家公布新标准执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订单收购的粮食的到库成本价格按以上收购价格加0.04元/公斤收购费用作为入库成本价格。各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按照订单粮食入库成本价格及时足额向当地负责组织订单粮食收购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放贷款。
负责组织订单粮食收购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4.直补收购粮食的时间。收购时间为2006年 7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直补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的印制和签订。
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印制。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粮食订单收购计划组织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的签订工作。订单县(市、区)粮食局在所属的企业中选择一家仓储条件好、资信度较高、管理能力强的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与种粮农户直接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粮食购销企业、财政部门、农户各存一份)。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由种粮农民自愿决定,不能采取行政手段强迫。每户农民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订单收购合同的粮食数量,不能超过该农户自己当年实际生产的稻谷数量(扣除农民自用口粮)。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签订后,要以村为单位在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虚假的,应废止或重新签订。各订单县(市、区)不许签订超计划数量的订单合同。2006年订单合同签订的截止日期为6月20日,过期一律不得补签合同。订单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2006年6月30日前负责将已签订的有效订单合同(财政部门留存)收集和核实。
(五)直补订单粮食的收购。
收购订单粮食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户卖粮。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公布的粮食订单收购价格时,允许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的农民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民将粮食出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与自治区公布的粮食订单收购价格持平时,负责收购订单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自治区公布的订单价格积极组织收购签订订单收购合同的农户出售的粮食和兑现直接补贴款。粮食收购期间,为方便农户售粮,国有粮食购粮企业可到村设点收购或委托村委或村民小组代收。由村委或村民小组代收的,负责收购订单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与村委或村民小组核对每户农户出售的粮食数量(每户出售的粮食数量应等于或小于订单合同签订数量),并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售粮农户的手中。
在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直补资金的下拨和兑现。
1.直补资金的下拨。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夏粮入库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粮食订单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 50%逐级预拨到各订单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拨付。
2.直补资金的兑现。财政部门应兑现的直补资金可委托承担订单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农户交售粮食时直接发放给农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需的粮食直补资金实行报账制,即由订单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在订单粮食收购前,根据本县(市、区)或本乡(镇)的订单任务按一定比例(由各县、市、区自定)预拨部分直补资金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订单粮食收购开始后,凭已兑付直补资金的订单合同和开具的粮食收购码单到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报账,财政部门按签订有效的订单合同(财政部门留存)和订单粮食的收购进度核拨(发)直补资金。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支付购粮款和补贴款时,要做到分开窗口,分开支付,分开核算(票据上必须单列补贴款金额);确保补贴款实实在在发放到农户手中。如订单粮食收购无法实现时,粮食购销企业要将预拨资金及时退回财政部门;订单粮食收购结束后,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财政部门对粮食直补资金进行清算。
对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强制农产以补贴款抵交任何款项;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骗取直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直补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和费用负担 (一)直补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及用途。
直补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收购的早籼稻主要用于自治区储备粮的轮换和充实库存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用于安排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晚籼稻和优质稻主要用于市场供应。上述粮食如订单县(市、区)需用,可向自治区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视实际情况按不低于收购价予以确定。如订单县(市、区)不留用的,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负责处理。直补订单粮食安排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制定。
(二)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费用的负担。
订单收购的粮食,收购费用和利息开支,按照“谁用粮,谁负担”的原则。属自治区使用和调出订单县(市、区)的粮食,利息开支按粮食实际入库数量及核定入库成本据实计算和拨补,保管费用根据实际入库数量按自治区储备粮的费用标准据实计算和拨补;属当地政府使用的,从粮食收购入库开始,利息开支和保管费用由地方政府按地方储备粮的标准拨补。如属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作其他用粮的,从粮食收购入库开始,利息开支、保管费用、收购费用等均由用粮单位负责。粮食直补工作所需的宣传发动、合同签订等相关费用,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附件:
2006年实行粮食直补县(市、区)名单和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安排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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