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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政办发[2006]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28 | 生效日期:2006-02-28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2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工作,更好地促进我区“三农”和县域经济的发展。现就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长期以来,我区的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在促进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以及带动农民致富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支持我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在农村金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支持、帮助我区农村信用社发展,是促进我区经济增长、财政增收的重要举措,事关我区农民致富、农村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各市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帮助我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和要求上来,切实支持、帮助我区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发展。
二、取消我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到农村信用社开户的政策限制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帐户。不论是财政预算内拨款、政府性基金,还是各项预算外收入都可自主地存入各级农村信用社,如土地出让金、房改资金、社保资金、医保资金、代发工资、代扣税金等都可以存入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作为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可通过积极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不断优化金融服务,吸引各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部门,应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立账户,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并给予支持。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帮助、支持农村信用社引导各类涉农资金以及涉农企事业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帐户 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服务网点遍布全区各县乡。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引导各类涉农资金以及涉农企事业单位到农村信用社开设帐户。特别是要引导县乡两级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扶贫、民政、供销、交通、卫生等涉农部门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拨付农村的专项资金存入各级农村信用社。
四、各级农村信用社要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优化金融服务 各级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强化“服务促发展”的理念,积极为客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要制订切实可行的优质文明服务量化考核指标,全面落实柜台人员首问负责制和限时服务制度,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根据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加快小额支付系统、财税库横向联网项目的建设步伐,实现广西农村信用社与财税、国库和商业银行的横向联网,保证结算渠道畅通,为客户提供更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要积极开办各项代收代付业务,主动上门服务,方便存款单位办理业务。要定期对财政性存款单位及其他开户单位进行回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五、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宗旨,积极组织存款,加大信贷投入,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及农民增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民营经济发展,支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县域中小企业、“农”头企业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实现金融安全,壮大自身实力,以新的贡献争取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重视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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