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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地瓜淀粉生产厂(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肥政发[2005]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9-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湖一河”碧水行动计划的意见》(鲁政发[2005]2号及《山东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市政府决定,2005年9月30日前关闭我市辖区内1万吨以下的所有地瓜淀粉生产厂(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市有些乡镇发展了部分地瓜淀粉生产厂(点),地瓜淀粉生产耗水量大,排出的废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地,特别是对地表水及地下水造成严重威胁。若不加以遏制,不但会对我市的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而且将直接影响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顺利实施。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关闭地瓜淀粉生产厂(点)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采取果断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地瓜淀粉生产厂(点)关闭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认识到地瓜淀粉厂(点)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的危害,切实统一好群众的思想认识,做好加工业户的思想工作,使其自觉支持配合关闭地瓜淀粉生产厂(点)的工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按照《肥城市市长环境目标责任书》要求,各乡镇(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关闭地瓜淀粉生产厂(点)工作负总责,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关闭任务。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闭地瓜淀粉生产厂(点)的要求,各负其责,配套联动。市环保局要依法履行职责、发挥牵头作用,市工商、供电、国土资源管理、水利、公安、广电、督查、监察、环保、经贸、民营经济发展、税务、质监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推动地瓜淀粉生产厂(点)关闭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市政府成立由分工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地瓜淀粉生产厂(点)关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关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要把关闭地瓜淀粉生产厂(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乡镇长(主任)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辖区地瓜淀粉生产厂(点)关闭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坚决关闭,又要讲清道理、注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诱发不稳定因素。对逾期未完成关闭任务的乡镇(办事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乡镇(办事处)要于10月上旬将关闭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加盖政府公章后,一式三份报市环保局。
附件:肥城市地瓜淀粉生产厂(点)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肥城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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