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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肥政办发[2005]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0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示精神,切实搞好城市节水工作,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节水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属北方缺水型区域,水资源不足是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供水水源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大力推进我市城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积极推行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器具,加强城市中水回用,规范用水管理,是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和发展意识,切实把城市节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大的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节水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
  总的要坚持“开源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科学发展、综合利用”的原则,着力提高用水效率,力争经过几年努力,建成节水型肥城。
  (一)大力推广应用新型节水器具和设备。今后,城区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民用建筑,必须采用符合国家应用技术标准的陶瓷片密封水嘴和一次冲洗水量6升的便器,不得继续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一次冲洗水量在9升以上(含9升)的便器、上导向直落式结构的高水箱配件和低水箱配件,以及其他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凡设计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新建房屋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型节水器具和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安排生活用水计划;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安排生活用水计划,供水单位不得供水。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要求的器具,2008年前要分期分批进行改造,2010年前节水器具普及率要达到100%.届时,对于仍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要求用水器具的,由供水单位缩减其用水计划。对节水设施闲置不用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核减取用水计划,直至取消取用水权。
  (二)加大城市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城区内新建工程项目,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取水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城市规划区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综合型文化、体育设施,以及规划人口在3万人口以上(或可回用中水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的住宅小区,都要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凡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资金、设计不落实的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中水回用设施不同时投入使用的,不予验收。2005年底以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拿出城市中水回用实施方案,逐步实现污水资源化。要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财政补贴、减免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搞好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回用。具备使用中水条件的,必须通过工艺或设施的改造使用中水,拒不使用的要核减其用水计划。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区和超采区管理。要建立覆盖全市的水监测网络,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的监测。要按照“肥城市城区水源地保护区规划”要求,严格执行保护区管理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坑、渗井和裂隙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堆放生活垃圾及其他污染物,以保障城市供水水源质量。凡违反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制止、依法查处。对城区地下水实行限制性开采,对管理不规范的自备水源井,要有计划地予以封停。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严禁新建高耗水项目。

  三、切实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城市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市发改、经贸、财政、建设、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手段,切实加大管理力度。近期,要组织力量对城区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宾馆、饭店、在建的住宅小区等所使用的卫生洁具、水龙头、喷头、阀门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漏水、耗水型器具限期更换,对达不到要求又不按时整改的要减少其供水指标,凡超计划用水的按现行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费。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总结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先进典型,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履行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义务,在全市上下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肥城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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