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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安置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足府办函[2005]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8-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杨华平等同志:
政协重庆市委员会转来的反映《征地安置补偿费不合理》的信函已经收悉。县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重庆市高投司在2004年8月18日征用龙岗街道办事处累丰村7社集体土地67.20亩用于储备用地,安置补偿标准是26853.75元/亩。县国土房管局已按标准如数支付征地款,由社里具体支付给被征地人。
但由于社里私订乡规民约,即:凡家里有儿子的其女儿婚嫁后应将户口迁出,不能分配土地款,导致你们没有分配到应得的土地款,现未分配的土地款6万元仍留在队里。针对此问题,县国土房管局已派出专人会同办事处和村干部进行调查处理,以争取早日解决。
联系电话:43733100
联 系 人:蔡 建
大足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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