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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昌市政办发[2005]9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9-08 | 生效日期:2005-09-08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昌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九月八日
昌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根据自治州《关于转发自治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和自治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4]138号) 及昌吉市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精简效能、以编定岗、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按岗取酬的原则;
(二)分类管理、人岗相宜、责权明确、整体推进、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对口补岗、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岗位管理的范围及对象为:市直(除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及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类设置。岗位设置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不得突破。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具体设置比例,以人员编制部门下达的“八定”方案为准。对因人员超编等原因造成单位人员结构比例不合理的,可采取暂设过渡岗的办法,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逐步消化。
(一)管理岗位。根据单位类别、性质和任务合理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相结合,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相统一。对专业技术知识要求较高或特殊岗位,可设置流动岗;
(三)工勤岗位。实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管理。
对于可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勤岗位,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事业单位按州、市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内设机构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具体岗位;
(二)制订岗位设置和管理方案,包括岗位说明书、岗位聘任办法等。
岗位设置和管理实施方案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岗位设置和管理方案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内设机构及名称;
(二)岗位种类及具体岗位名称;
(三)岗位人数及领导职数;
(四)岗位职责(说明书)及岗位聘任方式;
(五)岗位补充及竞争上岗;
(六)岗位待遇、考核及岗位聘期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发展、职能变化和社会需要,定期调整岗位设置,一般为三年调整一次,以保持相对稳定性。岗位设置调整的,须将调整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因聘用人员退休、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原因出现人员空缺时,可向人事部门申报人员补充计划。人员补充要根据具体岗位的条件和要求,按照《昌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人员状况,在本系统或单位内部通过竞聘上岗和轮岗交流的方式调剂解决。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和自治州、市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工资总额包干使用、实际工资与档案工资分离的原则,探索和制定本单位岗位工资实施方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岗位考核应对照岗位职责,采取多种方式,根据工作表现,经过民主评议确定考核等次。按照管理权限,除各级组织部门负责管理的管理人员以外的各类人员,对在年度岗位考核中定为不合格的,应调整到低一层次的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对在年度岗位考核中定为基本合格的,应加强教育,提出诫勉,限期改正,也可调整到低一层次的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定期检查。各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昌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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