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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境外市属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中府办[200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11 | 生效日期:2006-01-11 |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境外市属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中山市境外市属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境外市属机构财务管理,合理、节约使用境外资源,保障境外市属公有资产安全完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市属机构,是指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公有资产在香港、澳门地区出资设立的各类非经营性机构及已停止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境外市属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定银行账户管理及财务收支管理具体细则等,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境外市属机构原则上保留一个收入账户和一个支出账户,因业务需要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保留多个收入账户。所有收入账户应由市财政部门参与联签。
第五条 境外市属机构应撤并现有银行账户,规范货币资金核算。新增银行账户须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对境外市属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除由市财政核拨的经费外,境外市属机构的各项收入,包括资产转让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都应如数划入收入账户。
境外市属机构因管理、营运发生的成本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在取得的各项收入中拨付。
第七条 境外市属机构必须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年度管理、营运的成本费用支出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财政部门按已批准的年度支出计划,按季度将经费划入境外市属机构的支出账户。
第八条 境外市属机构需要追加年度经费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增拨。特殊情况可通过预拨方式解决。
第九条 境外市属机构应当按季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十条 境外市属机构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将各单位的报表汇总后,连同各单位的独立报表编制成财务报告报市财政部门,报表具体格式由市财政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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