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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广东证监[2005]20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15 | 生效日期:2005-12-15 |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2005年度审计工作即将开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提高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及时组织审计人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开展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谨慎执业,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审计质量,充分揭示上市公司的风险。
二、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制订辖区上市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突出重点,完善工作程序,要充分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管理层诚信水平、内控制度等风险因素,对异常关联交易、违规担保、资金占用、大额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及重大投资、业绩真实性等重点领域和异地主要分支机构,要拟订切实可行的审计程序,合理安排审计资源。相关审计计划在审计进场一周前报送我局。我局将结合上市公司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各事务所提交的审计计划进行审阅,并视情况发出审计重点关注事项提示函或约见审计项目负责人谈话,向相关事务所通报我局重点关注的上市公司有关问题和风险。各事务所应根据我局的要求,完善上市公司审计计划,对我局重点关注的公司问题做出适当的审计安排。
三、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辖区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过程中,应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如发现上市公司舞弊、审计范围受限或其他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我局反映。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出具的管理建议书,也应抄报我局。我局将结合审计计划安排对重点关注类的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派员进行现场监管。
四、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辖区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一周内,向我局提交有关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重点关注问题的审计情况总结以及审计关注公司风险事项的报告。我局将组织专业人员,结合上市公司年报审阅工作,视情况调阅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底稿,对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重大即程序缺陷或相关取证有重大瑕疵的问题,将责成事务所追加程序,重新评估其专业意见。
五、 我局将在上市公司检查工作中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按有关要求执业、出具失实审计报告的,我局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采取包括记入诚信档案,约见谈话,向辖区上市公司、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证监会通报,提请相关部门监管甚至注销资格,立案稽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监管措施,严格追究相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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