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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对家禽业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郑政办文[200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1-20 生效日期:2006-01-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防治禽流感期间,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是国家和省政府为扶持禽业发展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现将《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对家禽业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豫财办明电[2006]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及财政、物价、农业、畜牧、工商、环保、交通、教育、市政、铁路及出入境检疫等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将各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落实方案请于1月28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第二秘书处。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各地、各部门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因征收而减少的收入金额等,要在2006年6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市财政局、物价局。

  二、各县(市)、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及时帮助企业和养殖农户协调解决免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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