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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浙财企字[2005]1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12 | 生效日期:2005-01-01 |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2005年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企字[2005]145号)有关规定,我们对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制定了《浙江省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浙江省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大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机电产品出口的稳定增长,提高我省机电产品的技术含量及档次,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同时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
每年由省财政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
1.围绕我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稳定增长,提高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2.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重点支持机电产品进出口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项目。
3.已享受中央及省其他资金补助的项目不重复安排。
第三条使用对象
在浙江省内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机电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含宁波市所属企业)。
第四条补助或奖励方式
1.培育机电产品出口骨干企业,每年年终对年度机电产品一般贸易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出口增幅列全省前5名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2.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提高出口商品档次,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对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
3.支持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对机电产品行业龙头出口生产企业进口共性检测设备或引进共用软件,尤其为应对欧盟两项指令等国外技术壁垒而引进的检测设备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享受经费补助的企业,应以优惠价给其他企业提供检测和软件服务。
4.推进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省级有关单位受省机电办的委托,组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国际市场推介的摊位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国际市场考察和国际营销人才培训等活动的往返机票以及规定标准的生活费给予补助。
5.机电产品出口信息化建设及其他重要项目的补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计划申请和使用拨付
1.对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4款规定的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受省机电办委托承办有关项目的省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省外经贸厅汇总后经省财政厅审定,在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额度内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4款要求的年度国际市场拓展项目资金计划时,应提交立项申请报告、项目组织单位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并附相关资料。
2.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年度补助和临时办理相结合。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1、2、3、5款补助要求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年度终了实行一次性补助或奖励,其中:符合第1款要求的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骨干企业奖励名单,由省机电办根据年度机电产品出口情况提出意见;符合第2、3、5款要求的机电出口生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设备引进及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市、县企业应在年度终了1个季度内填妥申请表(表式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联合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省级单位在年度终了1个季度内填妥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
3.省外经贸厅负责对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骨干企业奖励名单进行全面审核,分别提出项目补助资金及年度骨干企业奖励的初步意见。
4.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补助和年度奖励项目进行审定,并根据年度经省政府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或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为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骗取、挪用资金行为的发生,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对专项资金的补助项目将建立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补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市、县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建立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要采取必要手段扣回补助资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企业,将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权利。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财企二字[2003]15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浙江省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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