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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薛政办发[2005]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镇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确保社会稳定。
薛城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按时完成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任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05]19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专纪字[2005]5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推进体制创新,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枣政发[2005]4号要求,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压减,对涉及国计民生和政府宏观调控的粮食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国有参股或退出国有资本。基本完成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转换企业经营机制。2005年12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二)基本原则
1、按照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发挥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粮食安全等原则,确定改革形式。
2、坚持企业改制、资产处置、职工身份置换三位一体,逐项推进、有机结合的原则。
3、坚持以人为本,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4、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5、维护金融债权安全,不得借企业改制重组之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三、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法步骤
(一)妥善处理老帐问题。对经审计、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清理审计确认并纳入中央和地方共同贴息范围的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形成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区粮食局集中管理。政策性之外的各类挂账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集中到新成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由新企业用以后实现的收益来弥补。
(二)企业改革形式。粮食企业改革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只要有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有利于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的改革形式均可积极探索,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程序实施。
保留区粮食收储管理中心(承储区级储备粮)和军粮供应站。收储中心根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要求,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采购、陈粮的轮换和招投标、粮油储藏安全和经营工作。军粮供应站继续实行国有独资,负责军粮供应工作。
(三)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与处置。改制涉及到的国有粮食企业各类资产、仓储设施、土地占用、债权债务要进行全面清查审计,登记造册,做到帐物相符。涉及资产认定与处置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评估中介机构对所有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土地评估报告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改制企业资产收归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改制期间企业资产由现企业负责看管。
(四)改革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改制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各级财政补助等。筹集到的改革资金由财政、国资部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置换身份职工养老保险金补助及生活补助,分流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补助、生活补助,以及离退休人员医药费统筹金、落实政策人员生活补助费、遗属人员生活补助费等。以上各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拨付。
(五)职工分流安置。
1、工龄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上级政策规定,自愿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行身份置换的职工,补齐所欠的养老保险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享受失业人员有关政策待遇。经济补偿金根据本人实际工龄(以本人档案日期为准),每满一年发给2004年度全区社会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发。经济补偿金在本人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后以现金兑付。凡再就业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由用人单位负责;未能再就业的和未有能力再就业的用改革资金支付。
2、不愿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档案委托区劳动部门托管中心管理,不再享受失业救助政策。养老保险金补助不发给本人,由区财政部门与劳动部门结算。
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或工龄35年及以上的职工,不允许买断工龄,不发经济补偿金,退休前每人每月发给350元生活补助,为其交纳医疗保险统筹金。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补齐养老保险金后办理退休手续。
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或工龄男30年(含)、女20年(含)以上的职工,退休前每人每月发给200元生活补助,为其交纳医疗保险统筹金。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补齐养老保险金后办理退休手续。
③未一次买断工龄、又不符合①、②款规定的职工,退休前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生活补助,为其交纳医疗保险统筹金。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补齐养老保险金后办理退休手续。
3、因公致伤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执行。落实政策人员、遗属困难生活补助,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4、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职工欠企业款物、占用公房的,要限期归还,逾期不归还的,从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不足以扣除的,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追缴。享受生活补助人员欠企业款物、占用公房的,需还清款物、腾出房屋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享受有关待遇。对在本方案实施前已承租的仓房、场地、门面设施等,原合同废止。
四、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职能调整的要求,保留区粮食局,为区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行使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由过去主要管理国有粮食企业转变为管理社会粮食经营企业;由管理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活动转变为管理市场主体的准入和行为;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变为依法管理。现有行政编制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粮食部门不再兴办企业。
五、有关政策
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国有粮食企业的特殊性,认真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推动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一)国土资源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使用的土地因种种原因未确权办证的,要及时补办,只收取证照费。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办理评估备案、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为其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按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租赁金, 要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金和安置职工。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对粮食部门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的收入,要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金和安置职工。房改部门要将粮食企业上交的房改资金返还企业,用于职工安置。对没有房产证需要交易补办证件的,免收或减收变更、过户、补办、登记等各种税费。
(二)粮食企业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金,纳入企业当期损益。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账销债留,新企业保留追索权。改制企业提留职工安置费用后国有资产为负值的,其负值部分可视作改制后企业的经营亏损,计入新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冲抵。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粮食企业分流的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分流人员未再就业的要保留其社会保险手续,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及时给予办理病退。对失业期间和期满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民政部门应为其办理低保。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金,改革时做挂帐处理。
(四)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粮改,农业发展银行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商业银行对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可给予抵押贷款,用于安置职工。
(五)在2007年底以前,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取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七)工商部门要做好企业改制的登记注册,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改革后的粮食企业,按有关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税收。对粮食企业分流人员自谋职业的,要将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八)公安、监察、信访等部门要为区粮食企业改革保驾护航,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决打击破坏改革、稳定、违法乱纪的不法行为。
(九)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粮改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杨列淦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张士文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财政局、人事局、国资办、审计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农发行、公安局、监察局、改革发展局、信访局、民政局、司法局、建设局、粮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区粮食改革工作,重点是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局,粮食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为全面做好粮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内设综合协调、安置兑付、信访稳定三个小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开展。粮食系统自身也要相应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抽调精干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确保12月31日前完成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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