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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24 | 生效日期:2006-02-24 |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实行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审计业务质量及基本情况等信息的跟踪,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备案的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四)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
二、其他有关要求
(一)报送时间:2006年5月31日前;
(二)报送地点: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1211室;
(三)报送范围:我市2006年5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市财政局备案,并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撤回设立许可;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报备事项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同时列入我局2006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重点检查对象。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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