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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现代物流统计制度和完善商贸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潭政办发[200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21 | 生效日期:2006-02-2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掌握我市商贸流通业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及时监测、分析其发展特点和趋势,为建设“湘中南现代物流中心”提供决策依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现代物流统计制度和进一步完善商贸流通统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现代物流统计制度和完善商贸流通统计制度的重要意义 现代流通业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血脉和神经,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对引导生产、促进消费发挥着重要作用。现代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新兴产业,正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其发展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程度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建设“湘中南现代物流中心”作为我市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实施两年多来,全市10个重点物流项目已有8个开工建设,全市物流业的发展呈现出喜人的强劲势头。但快速发展的现代物流业迫切需要有完善的统计制度与之相适应,而我市目前尚未建立相应的物流统计制度。同时,我市商贸流通业的统计存在体系不全、手段滞后及方法不够完善等问题,与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也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因此,建立现代物流统计制度和完善商贸流通统计制度,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能为决策提供论证依据,更好地引导和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和现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现代物流统计制度和完善商贸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要求 (一)建立现代物流统计制度
现代物流的统计范围是,在工商登记注册的从事流通、仓储、运输、加工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分为3类,第一类是已列入全市现代物流重点项目的企业;第二类是虽未列入全市现代物流重点项目,但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物流企业;第三类是市内大型企业内部从事物流管理业务的单位或部门。现代物流统计体系将以物流成本(含运输成本、保管成本、管理成本)为核心指标,同时包含物流经营的规模、产出、投入分析指标(含物流总额、物流增加值、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物流用固定资产投资等)。所有指标的解释和计算,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制度及核算表式(试行)〉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409号)为依据。全市现代物流统计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市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交通局、财政局及其他各流通环节的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二)完善商贸流通统计制度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是反映一个地区经济发达水平和居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是GDP核算的重要数据。进一步完善商贸流通统计制度,一是要在继续做好城市生活必需品及重要流通企业市场监测统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对限额以上批零贸易、住宿、餐饮企业的全面调查和统计;二是要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月度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国统办字〔2005〕52号)要求,组织开展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进行统计调查;三是要坚持开展知名批零贸易、住宿、餐饮重点企业(门店)的统计调查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统计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充分认识搞好商贸流通统计和物流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统计工作落到实处。对于物流统计工作,市统计局负责统计指标体系的设置、指标解释及统计报表的布置,数据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负责有关数据的报送工作;各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依法统计,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数据;各大型物流企业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独立开展工作,保障统计工作经费,明确统计人员待遇,切实搞好物流统计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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