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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源政发[2006]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县政府从审计、财政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成立县政府重点项目投资审计办公室,代表县政府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政策支持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或政策支持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二、县计划、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县政府重点项目投资审计办公室履行审计职责。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将审批或备案的政府投资或政策支持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及时抄送县政府重点项目投资审计办公室。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的政府投资或政策支持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必须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条款要求,并在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
四、凡是政府投资或政策支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距建设项目开工15日前,按《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向县政府重点项目投资审计办公室报送有关资料。
五、实施政府投资或政策支持的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六、政府投资或政策支持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认真履行有关义务。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要依法实施审计,遵守审计工作纪律规定,严禁利用职权向被审计单位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沂源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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