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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经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梅市府办[200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2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规定我市每名儿童在0-7周岁期间,必须免费接种的第一类疫苗共6种,19针次,分别是: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根据这一精神,广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五厅(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粤卫[2006]12号),《通知》明确规定省财政对我市等14个市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每针剂次补助1元,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安排。为确保我市计划免疫工作的正常开展,2006年2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06年,市财政预算安排第一类疫苗接种经费100万元,按接种每针剂次1元的补助标准补给各县(市、区)的预防接种单位。不足部分及县(市)级疾控中心所需的培训、督导、副反应监测处理和冷链运转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资金落实后,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因资金不落实,或预防接种工作不落实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市政府将按《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关于印发梅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梅市府[2004]53号)追究相关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卫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预防接种服务费落实到接种单位,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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