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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亮化工程电费补助方案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洛政办[200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22 | 生效日期:2006-01-01 |
一、电费补助原则 1.桥梁、广场、绿地等公益性亮化设施用电,电费由市财政全额支付。
二、电费补助对象确认 享受亮化电费补助的设施及单位由市公用事业局、财政局、电业局及各区、各有关单位共同确认。
三、电费补助的方法 1.由市亮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电业局、各城区亮化主管部门根据亮灯考核情况,共同核准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2.市、区财政局对报送应补助金额及相关资料审核后,将电费补助和奖励的经费分别拨付给市、区亮化主管部门,市、区亮化主管部门根据亮灯考核情况,每季度兑付给享受电费补助的单位和业主。
3.市、区亮化主管部门按计算出的季度用电补助额度,于下季度首月20个工作日内核发电费补助。
4.亮化工程电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亮化工程电费补助以外其他支出,否则按违纪处理。市亮化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市领导、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四、奖励与处罚 市、区亮化主管部门对各单位亮化情况每季度检查不少于6次,并根据履行责任情况给予奖励和处罚。
1.每发现一次不按要求亮灯行为扣减该单位个人当季度应补助电费额的10%,并在核拨季度补助费用时扣减。连续出现3次以上者,扣发其当季度全部用电补助费。
2.根据亮灯效果情况,对亮化管理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年终给予奖励。
五、电费补助执行时间 亮化工程电费补助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每季度兑付一次。
洛阳市政府
2006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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